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精神。参考芦山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创新体制,将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相结合。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规划、重建,提高受灾地区的重建和经济社会水平。

(二)参照芦山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支持鲁甸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中央支持力度,争取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1. 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规模、重建需求和资金状况,统筹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对地方实行总量包干,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规划相互衔接。

2.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

3. 地方为主,各方支援。发扬抗震救灾精神,结合国家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生产自救,发挥地方和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灾后重建合力。

4. 精打细算,注重实效。统筹实施各项政策,合理安排资金,创新思路和办法,确保产生最大效益。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芦山灾后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结合鲁甸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包干给地方并由云南省统筹安排使用。制定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纳入重建规划,由云南省统筹安排。引导公益性团体认建或承建重建项目。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税收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接受的捐赠、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一线人员的补贴收入,免征所得税。对进口用于灾后重建的物资,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相关税费免征或减征。

(三)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对受灾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减免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金融与政策支持》

为了切实支持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以下是对各相关方面的具体支持措施:

一、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1.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优先支持受灾地区的信贷需求。

2.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进行下调。继续执行准备金政策,对受灾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二、对诚实守信借款人的支持

对于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将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并继续提供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三、加强信贷对重点领域的支持

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四、信用环境建设

1. 加快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2. 对于符合核销规定的贷款,及时核销。鼓励金融机构对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3. 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信用观念。

五、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 国家开发银行可将受灾地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改造范围,提供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

2. 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六、资本与保险市场支持

1. 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受灾地区重建,支持公司融资申请。

2. 引导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七、土地政策

1. 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等,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 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3. 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解决各类用地需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支持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减少审批环节,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需求得到保障。林地使用方面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先行使用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规定定额内。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包括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以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和就业的稳定同时鼓励企业恢复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各级对组织引导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给予关注和支持总之通过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土地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措施的支持推动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9)对长期在外务工和转移就业的受灾地区劳动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补助。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 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七)产业政策。

1.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受灾地区特点,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消纳留存电量和中小水电,减少弃水,规划建设水电铝等清洁载能产业,促进矿电结合。

2. 支持恢复发展规模化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产业,支持恢复发展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 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4. 支持云南省将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留给云南的枯水期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结算方式实现留存电量补偿;支持受灾地区建设中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符合产业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

(八)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

2. 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开展当地断裂带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等。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受赠单位必须是经过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的单位,且捐赠行为必须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发生的。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采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对于跨期的捐赠,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例如,某企业为取得城市体育公园的冠名权向慈善总会捐赠,根据合同约定,捐赠金额在五年内分摊。

企业根据及相关部门的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等进行捐赠虽然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因此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需要纳税调增。

在实务中,企业需要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审计。如果发现会计核算差错导致利润不实,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作为计算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本文总结了五个要点:受赠单位要分清、取得票据要合法、捐赠跨期要分摊、直接捐赠要调整和利润不实要重算。提醒读者可以通过关注曼德企服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