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审计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颁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提升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审计工作中的独立性,确保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除非特殊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某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若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五条: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后连续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六条:若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期限应连续计算,除非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

第七条:若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机构连续服务满五年,其中一名可延期一年,但延期后必须轮换。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在轮换后两年内不得重新为同一机构提供服务。

第九条:各会计师事务所需每年向相关部门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需遵循的准则,以减少过失行为并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了消除“审计期望差距”,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文中还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职责和“ST”股票的相关情况。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提高审计质量,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